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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护旅行者的*权益,促进旅游事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1、三是商务、专业访问类。属于这一类的旅游活动有商务旅游、公务旅游、会议旅游、修学旅游、考察旅游、专项旅游等,也可将奖励旅游归入这一类,因为奖励旅游与游客个人职业及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存在紧密关系。四是健康医疗类。
2、旅游资源基本属性划分为三类:自然旅游资源、人文旅游资源、社会旅游资。
3、国际旅游:国际旅游是指跨越国界的旅游活动,分为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入境旅游是指他国公民到该国进行的旅游活动,出境旅游是指该国公民到他国的旅游活动。
4、观光型旅游者 观光型旅游者以观赏游览异国他乡的名胜古迹、风土人情等为主要目的,同时还可以与购物、娱乐、考察、公务等相结合,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常见、最基本的旅游者类型,也是我国旅游者类型的主体。
5、旅游按活动性质分为五类,分别是观赏型旅游资源,运动型旅游资源,休养型旅游资源,娱乐型旅游资源和特殊型旅游资源。
6、散客旅游 散客旅游是由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一项或多项旅游服务,特点是预定期短,规模小,要求多,变化大,自由度高,但费用较高。
1、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管理采用了“宽进严管”的思路,这是该条例精髓所在,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经营旅游业务的迅速发展,活跃旅游经济,又能保障旅行社之间进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
2、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3、具体如下: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1、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向省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3、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4、满两年。《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5、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加5万元;每设立一个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分支机构,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加30万元。
第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根据旅行社所经营的业务类型,将旅行社划分为旅游批发经营商和旅游代理商两大类。旅游批发经营商即主要经营批发业务的旅行社或旅游公司,旅游零售商即主要经营零售业务的旅行社。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3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办理程序:(一)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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